山上的茶叶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土地性质划拨和出让)
关于这个问题,我从以下几点给你说说:
一、承包前该片集体土地的性质探讨
按照问题描述,原来是菜地、水塘、茶山,那么基本可以断定此前这是一处集体办的茶场、林场或者综合类农场,这类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在六七十年代,每个村都有自己的集体林场、茶场、果园、农场等,而且规模多在百亩以上至数百亩。果真如此,那么问题很明显了,这是一个以茶园为主,有少量农地、水体的集体荒废的茶场或农场,其土地性质不言而喻,不是耕地,更不是基本农田,而应该区划为园地(土地部门将茶山、果园、竹园、菜园等区划为园地),这类园地,在林业调查时基本被确认为林地,茶叶、果园是经济林,竹园是用材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一并确权登记发放林权证。
即便不是集体茶场或农场,按照上述观点,茶山也是被土地部门区划为园地,而被林业部门确权为林地。而菜地、水塘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相信按照整体区划的原则,也会一并区划界定。
二、承包后该片集体土地的性质探讨
1.看确权发证情况
承包后按照问题的描述,应该是种植了苗木或改成了果园之类,总之是栽种了树木。此类情况如果核发了林权证,那么是正常经营,无需探讨。如果没有核发新证,还可以查询以前的集体山场所有权证(1981年山证),如果是园地,或写明经济林地,那视同原本就是林地。
2.看承包合同约定
如果没有新证也没有老证,那只好看承包合同的约定了,如果合同约定只能进行粮食生产,不得栽种树木,那明显是违约在先;如果没有约定,只要承包方未行申请要求变更登记为林地,不能确定为变更土地性质。因为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有经营的自主权。
三、看《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的性质分为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原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定性变更的核心是不得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其次,《土地管理法》有严禁将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禁止抛荒弃耕的规定,但同时也有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可将未利用地开发成农用地的规定。
综上所述,承包租用集体茶山、菜地、水塘,种植树木,只要没有违背合同约定,没有擅自申请变更登记为林地,在承包期内有自主经营权,只要是不造成土地荒芜,合理利用经营,不会构成改变土地性质的违法行为。
法律主观: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当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并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这里必须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有:,(一)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二)人身版权不可继承;,(三)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四)自留地、自留山、宅权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五)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在农村地区依法承包土地的,都会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